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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驻京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所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保证选举工作的需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代表选举期间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指导选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区、县、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十二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协助了解核实和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协助做好选举工作,并确定专人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照《选举法》确定:

  

  (一)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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