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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5-31
【实施时间】 2011-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缴。各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依规向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费用。2011年底前,劳务派遣单位均要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四)全市所有到村(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自2011年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

  

  (五)采用“循序渐进、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方式,引导非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到“十二五”末本市非公单位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重点先建。即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它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全市50强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骨干先建。即对职工流动性较大的非公企业,可从管理人员和订立较长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始,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3、低限建缴。对于按福州市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非公企业,可先按5%的最低缴存比例和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年提高配缴到位。

  

  五、加强宣传引导

  

  (一)媒体宣传。除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外,还要设立住房公积金建缴 “红黑榜”。每年评选若干家建缴先进单位,并予以公布表彰;对缴交滞后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注和了解,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社区设点宣传。开展“住房公积金走进社区宣传月”活动。采取在社区宣传栏张贴宣传图片、政策问答等形式,走入居民家门口进行宣传,提高公积金政策的知晓度,不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服务形象。

  

  (三)面对面宣传。对重点企业、规模企业和纳税大户,采用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讲座等方式,通过与企业主、职工面对面的交流,提高其对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引导企业切实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消除思想顾虑。

  

  六、加强监督检查

  

  (一)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全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执行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汇总报市政府,于每季度末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对各单位每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通报。

  

  (二)市、县(市)区监察部门应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参与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工作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和相关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要严查“只参建不缴存、边参建边停缴”现象,实现住房公积金扩面和缴存任务同时完成。

  

  (三)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检查和稽核工作。对两次上门动员宣传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要及时发送住房公积金催缴函;对致函后仍不建缴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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