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0〕2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现就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配置城乡学前教育资源 (一)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和公益、普惠的原则,推进和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构建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辐射带动村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全省每个乡镇至少建好一所独立建制的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要加强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优先用于改建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举办相对独立的附属幼儿园。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农村幼儿园。进一步完善农村学前教育帮扶机制,健全乡镇、村两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三)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扩大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点工作来抓。城区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时,要规划和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小区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应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利用闲置国有、集体资产举办民办幼儿园,降低或免除租金。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水、电、气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资格认定、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五)大力推进办园体制机制改革。支持、鼓励集体与社会团体举办公益性幼儿园,推进民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合作办园,探索名园办分园、强园兼并弱园、股份合作制办园、优质园向薄弱园派遣园长或教师等集团化管理、连锁式办园等新模式,大力推进管理体制、投入体制、用人机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二、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六)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实行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培养结构合理、层次多样的幼儿教师队伍。大力发展中等幼儿师范教育。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管理。调整部分高职院校专业结构和办学方向,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办好本科学前教育专业。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转入学前教育。 (七)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把幼儿教师培养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健全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有计划、分层次实行五年一个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在培训周期内,幼儿教师需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素质提高培训。实施湖北省幼儿教师素质提高工程,5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尤其是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进行省级集中培训。在实施“楚天中小学教师校长卓越工程”中,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 (八)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待遇。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对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等倾斜政策。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在“楚天园丁奖”、“荆楚师德楷模”、“湖北名师”等评选活动中,将幼儿教师纳入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