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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法规[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7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11〕9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5月30日至6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与全国同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将警示教育作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重要途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二、各单位要将警示教育作为惠及企业职工生命与健康安全的重要工作来抓,从企业职工的需求出发,把尊重、关心、理解、爱护企业职工作为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立足点、出发点,采取促膝谈心等方式,以“文”教化,强化安全管理,真正实现以文化促管理,以管理促安全,以安全促发展。

  

  三、各单位要通过举办事故案例展览、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活动,剖析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和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把警示教育变成常态管理,纳入生产工作议事日程。杜绝将安全边缘化,防止不考虑、少考虑或事后考虑安全工作的倾向发生。

  

  四、各单位要及时总结警示教育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将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深化。通过事件反思、行为激励、礼仪建立、先进垂范等手段和方式,引导企业职工形成正确的安全生产理念和安全行为方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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