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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结案: (一)执行完毕的; (二)终结执行的; (三)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已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 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管辖的违法案件实施调查,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审。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越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本暂行办法行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下达委托书。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