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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工作(以下简称互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检的主要内容 1.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情况。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1〕70号)有关要求落实情况。 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煤气安全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互检方式 每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一组,组内交叉检查(分组情况见附件1)。具体安排如下: 1.各检查组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各检查组要对1-2个市(地)进行检查,同时在每个市(地)要深入2-3个冶金企业进行检查。 3.各检查组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检查表》(附件2),逐项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 三、互检时间安排 互检工作在6月中旬至7月底展开,各组检查工作时间7天左右。各检查组具体检查时间由互查省份之间商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将在适时组织重点抽查。 四、互检工作要求 1.各检查组由省级安全监管局分管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处长任组长,抽调辖区内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管人员和有关冶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组3-4人。 2.各检查组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了解所到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工合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认真完成检查工作。 3.各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的冶金企业反馈意见,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当地安全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4.请参加互检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8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连同检查组成员名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检查表》和整改通知书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853〈带传真〉;电子邮箱:jg4s@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分组情况 2.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检查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1: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分组情况 第一组:河北省、江苏省 第二组:山西省、辽宁省 第三组:天津市、四川省 第四组: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五组:河南省、云南省 第六组:湖北省、贵州省 第七组:湖南省、黑龙江省 第八组: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九组:江西省、甘肃省 第十组: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一组:吉林省、福建省 第十二组:广东省、陕西省 第十三组:上海市、重庆市 附件2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检查表 检查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供检查组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检查时使用; 2.检查组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作出整体综合评价,请另附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