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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9]66号
【颁布时间】 2009-03-17
【实施时间】 2009-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已经 2009年 3月 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凡列入《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9年立法计划》中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拟安排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做到人员、时间、内容、责任“四落实”,按时保质地完成草案的起草上报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立法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局书面说明原因。
  
  列入《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9年立法计划》中调研起草、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安排审议的规章项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并于 2009年 10月 31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至市法制局。
  
  二、起草单位要从全市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切实做好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着重从制度上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起草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充分协商和沟通;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起草单位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时,要按照《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要求,提交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各方面意见情况等材料,起草说明应包括立法必要性、立法背景、立法依据、立法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三、起草单位要充分贯彻民主立法的原则,积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与群众利益相关、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未能完成《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9年立法计划》的起草单位,原则上不能申报新的立法项目。今后申请新的立法项目,未经前期调研论证以及不具备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的不予立项。
  
  五、市法制局、各起草、调研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海府〔2008〕37号),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各起草、调研单位在实施《海口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制局协调。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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