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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主体。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申报主体为地级以上城市。 (二)认定办法。省防震减灾示范城市认定工作由省地震局负责,宣传、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负责组建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审查认定工作组,成员包括从事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工作组负责对创建城市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实地检查和综合评审,并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评分,形成综合认定意见。 (三)认定命名。对通过认定的城市,由省地震局授予“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将情况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 (四)防震减灾示范城市每两年认定一次,示范城市挂牌后,每3年复核一次,经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防震减灾示范城市的具体申报认定办法由省地震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