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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及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继续教育基地,并分配管理帐号。受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必须是独立法人并具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场地及教学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委托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实施继续教育的目标、内容、时间、经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大型企业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需报市或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分配其管理帐号。 受委托和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或区、县(市)授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但受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实名注册后,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员注册、学分申报等操作。 第二十条 二、三级管理员调整,需在15日之内书面上报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