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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确保全市一盘棋 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切实形成有效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 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形成合力,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 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报、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