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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原因; (十二)执行终结; (十三)其他应及时告知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事项及权利一般应于程序节点进入或变化的当天告知当事人,最迟不超过三天。 第十一条 立案时应征求当事人对于诉讼通知、告知方式的选择意见,当事人选择以手机短信方式接受告知的,应书面确认;手机短信是公告、书面等其他告知方式的辅助形式,不能取代其他法定的送达方式。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收集当事人对于案件程序流程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相应情况报告本院审判委员会;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全市法院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公布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各法院要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部署,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法院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通报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推动北京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保障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结合北京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公开通报的评估指标对象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规定的31项关于公正、效率和效果的评估指标。 第三条 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选取、调整和公开公示,并做分析讲评及督促整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院重要指标进行分析研判、数据汇总、指导整改。 第四条 各指标的计算方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指标体系。 第五条 对全市法院审判质量评估指标的通报采用北京法院内部网上公示和《审判管理情况通报》刊物刊载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法院应根据通报情况,认真分析审判数据变化成因,科学研判审判工作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提出对策建议,为审判委员会和院领导分析、研判审判态势,科学管理审判工作提供信息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审判管理,推进审限管理规范化,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根据我国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院案件审限进行监督管理;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全市法院案件审限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案件审理确需延长审限的,承办人应填写延长审限呈批表,说明不能如期结案的原因和拟结案日期等事项,层报审判庭领导和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 各法院院领导同意延长审限的,应对延长审限后的办结日期做出明确要求;严禁倒签批准延长审限日期。 第五条 办理审限延长手续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延长审限的原因。 第六条 办理审限延长手续后,案件承办人应于五日内将申请延长审限的呈批表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法院每年批准延长审限案件数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年度本院收案数的2%。 第八条 各法院应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本院延长审限案件比例数范围内,自行拟定本院各业务庭及承办人每年报请延长审限案件数比例,并在当年第一季度末报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具有法定事由应暂停计算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自暂停审限计算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暂停计算审限备案表,说明暂停计算审限的事由及拟恢复计算审限的日期,层报审判庭领导和院领导批准后,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案件审限管理台帐,对本院案件进行审限动态监控,定期排查和清理,对临近审限且未结案的案件应及时警示、催办,对登记备案的延长审限案件及暂停计算审限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超审限案件进行通报并要求承办人撰写书面报告进行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