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颁布时间】 2011-05-16
【实施时间】 2011-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3.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实施“阳光助学计划”,资助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帮助0-6岁残疾儿童家长及保育人员接受科学的康复教育指导。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支持特教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模式,加快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帮助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托养机构、残疾人扶贫基地等要承担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和职责,探索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机制和模式。

  

  5.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为少数民族残疾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继续办好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滨州医学院特殊教育学院等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适当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完善办学机制,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办法。聋人参加各类外语考试免试听力。

  

  6.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加快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根据国家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教津贴。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教职工编制标准。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深化课程改革,完善教材建设,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残疾学生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8.将手语、盲文研究与推广工作纳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建立手语、盲文研究机构,规范、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的信息化水平。建立手语翻译员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

  

  (四)就业。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鼓励残疾人创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100万人。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措施:

  

  1.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施收费减免、税收扶持有关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编制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

  

  2.实施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切实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促进更多残疾人在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外来务工残疾人、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