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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科研经费的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原材料、燃料动力、加工试验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摊费用以及外付费用等。 项目结(转)余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追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科研项目验收或项目成果发布1个月内,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文字性成果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录入项目库; (二)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及权属界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应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科研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科研经费的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科研经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