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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11]991号
【颁布时间】 2011-05-03
【实施时间】 2011-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偃师市塔庄村整体搬迁选址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偃师市塔庄村整体搬迁选址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1〕991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偃师市塔庄村整体搬迁选址的请示》(豫文物[2010]31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偃师市塔庄村整体搬迁选址方案和你局意见。

  二、该方案应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根据《偃师商城遗址保护规划》和鸿池遗址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制订塔庄新村建筑规范,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占地规模和建筑风格,建议其色调以灰色为主,避免对遗址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干扰,其高度由远及近依次递减,形成合理的遗址天际线和景观视线通廊。

  (二)环城东路经由塔庄新村选址区域北侧、西侧通过的路段应以填方为主,尽可能减小路面宽度。建议对该路段进行封闭管理,并采取绿化带隔离的方式,以确保遗址安全。

  三、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塔庄村搬迁选址区域开展考古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有重要考古发现,请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保护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请你局加强管理,确保考古工作质量和工地安全。

  四、待考古工作结束后,请你局指导方案设计单位根据考古结果和文物保护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塔庄村整体搬迁选址方案后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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