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11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间。会议举行的日期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通知。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期间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应当将会议的预定时间、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列席会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部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媒体开放。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法规议案,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人事任免议案,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的议案,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民生计划、五年规划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