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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征集2011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委: 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征集2011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310号)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二)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方可申报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申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申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我省具有代表性,突出我省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食品的项目将优先列入计划。 (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只接受强制性标准,不接受推荐性标准。 二、申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需要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要结合本监管领域或本行业的实际,充分发挥生产、教学、科研等各方面的力量,认真分析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需求,突出重点,做好标准的选项、申报工作。 (二)对报送项目要从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标准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充分征求所涉及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确保申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 四、报送材料和时限 申请立项的单位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的格式提出拟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并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纸质件和电子版申报材料交我委农产品加工处。 地址:成都市人民东路66号 610015 联系人:彭安 电话:86267068 电子邮箱:pengan74@163.com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执行时间: 四川省卫生厅 二○年 月 日
注: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内容多可另附页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