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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宁夏老龄事业发展较快的五年。五年来,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坚持“六个老有”的目标,同心协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前10年实现了全覆盖,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有了制度性保障;在全国以省为单位率先建立了名称规范、覆盖城乡、按月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由补缺型老年福利向普惠型发展;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老有所医”有了保障;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加快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突破,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形成;着力落实各项涉老惠民政策,使老年人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稳步推进,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提高,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伴随着20世纪50年代中国第一次人口生育高峰人群步入老年,宁夏老年人口将进入快速增长期。截至2010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70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9%,比2009年增加4.9万人,增速超过7.5%,高于全国增速4个百分点,且今后还将以高于全国年均5%的速度增长,预计到“十二五”末,我区老年人口将达到89.3万。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失能老人增速加快,目前,我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到5.7万人,占老年人数的8.2%;空巢老人20.9万人,占老年人数的29.9%;城乡失能半失能老年人18.8万人,占老年人数的26.9%。随着老年人口结构的变化,老年人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口使社会保障面临更大的压力;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的增加,加大了社会养老服务的压力;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更加凸显社会供给的不足;亟待发展的老龄事业和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更加明显;复杂多变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对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老龄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六个老有”目标,确保老年人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增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老年人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广大老年人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切实将老龄事业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持续协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