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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5-27
【实施时间】 2011-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接上页]


  (六)市工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七)市质量技监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

  

  (八)市卫生局:参与食品风险监测;承担传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中病人的医疗救治,开展食物中毒的网络直报、食品安全相关的健康教育;配合搞好样品检验等。

  

  (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或协调有关部门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十)市公安局:承担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职责。支持、协助各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十一)市财政局: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职责。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环境质量的监测。

  

  (十三)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并承担《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四)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承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职责;负责无照占道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具体由市城管执法局承担)。

  

  (十五)市监察局:承担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等有关工作。

  

  (十六)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管。

  

  (十七)市政府法制办: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

  

  (十八)市政府新闻办: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新闻发布。

  

  各成员单位要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部门监管职责未尽事项,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协调决定,明确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区县要成立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县分局;各乡镇和街道要明确相应的综合协调部门。

  

  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形成合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分段监管、无缝衔接、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努力使本市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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