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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以上奖励各县(市)区可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促进我市上市公司优化组合、规范运作、做大做强

  

  (八)积极促进上市公司不断优化组合,做强做大。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扩大投资范围和领域。促进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集中,尤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强做大。支持上市公司成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参与市重点技术导向计划项目和市科技计划项目。凡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中已明确向外资和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以及地方金融、地方资本市场等改革前沿领域,应优先考虑选择上市公司参与投资。

  

  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0%以上部分,其留地方所得的50%,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九)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选择有实力、有实业、有诚信的企业入主,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新增税收,按规定征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加强本地证券类中介机构培育和发展。充分发挥本地证券类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中的积极作用。积极鼓励市内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做大做强。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强强联合。对申请到证券从业资格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或原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把注册地迁入宁波的,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证券公司(含证券经纪公司)参照《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51号)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十一)大力培养和引进证券高级人才。要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市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形成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积极从资本市场发达地区引进相关专门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有关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

  

  (十二)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环境,大力推广企业创新上市的知识,市金融办要分批分层次对上市培育对象进行培训,宣传表彰成功的典型,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合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上市工作

  

  (十三)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上市工作对实施“六个加快”战略决策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形成共识,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市金融办要及时组织制订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及时汇总并通报上市培育对象名单,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实机构、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上市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上市考核指标另行下达)。

  

  (十四)努力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用于营造上市氛围、制订上市工作规划、表彰先进等,要为企业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配套服务和政策支持工作。市金融办要对上市培育对象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市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不断完善服务体系,为企业上市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做到特事特办,全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十五)证券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促进我市资本市场的发展。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在改制辅导、上市申报、并购重组、管理层收购、项目融资、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8〕146号)文件即行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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