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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5-26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1〕46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器官、组织移植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保证参保人员享有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70号)有关规定,我们确定了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相关管理规定,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心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参保人员心脏移植术后在以下两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抗排异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1、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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