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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5-25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机管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机管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4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机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监察目的)

  

  为规范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监察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监察体制)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和区、县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国家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推进、指导本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监察方式)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主要方式:

  

  (一)自查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节能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各级公共机构开展节能自查。自查结果应报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日常监察

  

  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法规规定,授权行使对本市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开展日常监察和监察行政处罚。监察结果应按规定予以公布;被监察公共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规定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被监察公共机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专项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共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社会投诉举报案源,对公共机构实施专项监察,监察结果应按规定回复专项监察提出人;被监察公共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监察事项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和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被监察公共机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社会投诉举报的,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专项监察提出人。

  

  第五条  (监察形式)

  

  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为主、书面监察为辅的形式。

  

  (一)现场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提前3个工作日,将《节能监察通知书》送达被监察公共机构,告知其实施监察的依据、时间、内容及被监察对象应配合准备的事项,并在约定日期,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现场监察程序组织实施并撰写监察结果报告。

  

  (二)书面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书面函告被监察公共机构,告知其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及有关要求,由被监察公共机构按函告组织自行检查,自查情况以报告形式函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并由节能监察中心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法据实出具监察结果报告。

  

  第六条  (监察内容)

  

  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节能目标实施情况。

  

  (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公共机构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健全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2.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制度落实情况。公共机构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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