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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拟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截止日之后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无法按时处理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自公示截止日或异议处理截止日起三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表决形式推荐产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同时提出书面评审综合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为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从已认定的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评选产生并上报。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保护政策,可以参加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推荐。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