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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鄂民政函[201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函[2011]13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新形势下全省民政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信息对于民政事业发展的服务、促进作用,根据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民政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信息工作,建立规范、合理、统一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及时通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报送信息及采用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效率,提升政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形成全省民政系统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大局,根据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采编、考核工作由省民政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厅办公室每月月底前通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上一月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包括被“湖北民政”门户网站、省厅信息刊物以及被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采用信息情况。以《信息采集情况通报》的形式下发,按积分值高低排序,实行一月一通报。通报项目包括:信息发布条数、发布得分,信息采用条目、数量、刊载信息的刊物,累计得分。

  

  第三条  各市、州民政局负责所辖县(市、区)民政局的信息采编。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信息报送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逐级审核、逐级上报”的信息报送原则,及时将信息报送至市、州民政局。

  

  第四条  为实现信息的准确、高效、便捷发布,各市、州民政局要紧紧围绕民政主体工作,遵照“谁发布、谁负责”,“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基本原则,由各市、州民政局网站管理员负责“市州风采”子网站发布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应确定1名网站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信息报送及“业务之窗”子网站的信息发布。已发布的信息,即视为报送稿已经相关负责人核签,如内容失实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要坚决避免同一信息在所属子网站重复发布。

  

  第五条  信息报送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领导得力,分管领导、信息审核责任人、信息员职责明确。

  

  (二)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规范。

  

  (三)信息安全机制健全,建立了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未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上网的信息;严格管理厅门户网“市州风采”及“业务之窗”子网站后台维护的登陆用户名和密码,杜绝被他人使用或非法盗用现象。

  

  (四)在确保信息质量的情况下,厅办公室将对信息发布较多的市州和处室在采用时给予倾斜,择优选用。

  

  第六条  信息工作考核内容

  

  (一)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报送数量、时效、质量以及被采用情况。

  

  (二)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更新情况。

  

  (三)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发布安全情况。

  

  第七条  厅办公室对信息工作考核实行量化管理,对被采用信息实行计分制。根据信息被采用的形式,采用不同的计分标准。

  

  第八条  日常政务信息具体评分标准

  

  (一)发布基础分

  

  各市、州每月在“市州风采”子网站发布更新的信息,每发布1条,计1分,发布100条以下按照实际发布条数计分,100条以上(含100条)的,按100分计算。各处室每月在“业务之窗”子网站发布更新的信息,每发布1条,计1分,发布50条以下按照实际发布条数计分,50条以上(含50条)的,按50分计算。

  

  (二)采用得分计分标准

  

  1、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首页相关子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

  

  2、《湖北民政》内刊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得到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3、《湖北民政快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得到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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