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鄂民政函[201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在《湖北民政内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每条计1分。

  

  5、《湖北灾情简报》编发的信息,每条计2分,得到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6、上述1至5项中任两项以上(含两项)同时采用的,以采用分值最高的为基准分,再加计5分。

  

  7、各市州、厅机关各处室经厅办公室上报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并被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得到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各市州、厅机关各处室自行上报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并被采用的信息,报厅办公室备案后,每条计10分,得到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8、重特大事件要随时编发,重大活动要在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发布,工作动态、热点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凡逾期报送的信息,酌情计分。

  

  9、对同一信息,按照“先发布、先采用”的原则,只给先发布的单位计采用分。

  

  (三)予以扣分的五种情况

  

  1、发布涉密以及不适合公开的信息,1次扣20分,不设上限。

  

  2、重大信息漏报,1次扣20分。

  

  3、信息严重失实,1次扣20分。

  

  4、对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厅的约稿信息未按要求报送,1次扣20分。

  

  5、信息发布有误、发布非民政信息、重复发布、随意删除已发信息等违反信息考核办法规定的相关情况,每出现1次,扣10分,不设上限。

  

  第九条  厅办公室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各单位信息报送与采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根据信息采用累计得分情况排定名次,并实行政务信息工作评选奖励制度。每年适时以湖北省民政厅名义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信息员和网站管理员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信息考核情况纳入省厅先进单位评选范畴。

  

  第十一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对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群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各市、州和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网站管理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对计分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