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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体艺厅[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实施时间】 2011-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目前,我国处于手足口病高发季节,防治形势严峻。日前,卫生部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1〕20号),要求加强托幼机构和小学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卫发明电〔2011〕20号文件精神,现就托幼机构及小学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托幼机构及小学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并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手足口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各地托幼机构及小学要搞好学校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垃圾、污水、污物,做好教室、宿舍、食堂、厕所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工作。托幼机构还要经常清洗儿童的玩具及其他用品。

  三、各地托幼机构及小学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大力提倡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重点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勤用肥皂或洗手液洗手,保持口腔清洁,多饮白开水或清凉饮料,多吃新鲜蔬菜和瓜果,尽量少去人群拥挤的公共场所。同时通过家长会对家长进行宣传,提醒家长多注意观察孩子身体状况的变化,一旦发现孩子有发热、出疹等情况,应尽早带孩子到医院就诊。

  四、各地托幼机构及小学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做到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托幼机构及学校要强化报告意识,发现病人后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发生疫情时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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