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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人社办字[201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的意见

  (吉人社办字〔2011〕17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现更好发展,现就加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创业条件加快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建设

  

  (一)认真制定规划,明确工作目标。按照逐步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一体化的目标,省厅决定从2011年至2013年,利用三年时间,按照全省创业培训机构总数3:4:4的比例,引导各创业培训机构普遍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实现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训的有机结合。各地要按照省厅提出的总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把实训(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各创业培训机构要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在三年时间内全部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创业实训、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创业实训人员在模拟创业环境下,演练创业过程,积累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创业培训机构有能力自建的,可进行自建。不能自建的,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与各类创业园区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进行联办。建立的创业培实训(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并且要有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和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充分利用实训(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实训工作。各机构组织培训的学员进入实训(孵化)基地进行实训的人数,不应低于当年培训合格总人数的30%;在实训(孵化)基地进行创业孵化的人数不应低于实训人数的30%。

  

  二、加强管理,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一)完善工作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孵化)基地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形成职责分明,全面合作的推进机制。各创业培训机构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一体化的工作体系,把创业培训实训(孵化)从制度和工作上落到实处。

  

  (二)实行目标管理。被省厅认定为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的创业培训机构,在向同级人社部门上报创业培训计划的同时,要一并上报创业实训计划。各级人社部门在审批创业培训机构开办创业培训班时,必须审批创业培训机构当期培训班学员实训工作方案。未对创业实训工作做出安排的,对创业培训班不予审批。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创业培训机构建立实训(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实训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和工作指导。对工作不规范,走过场的,要责令改正。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兑现创业培训补贴。

  

  (四)加大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力度。各级人社部门及各创业培训机构要强化创业项目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完善创业项目索引推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创业项目资源库,征集、筛选和定期在网上发布、推介创业项目,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创业提供权威信息。

  

  (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和一支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及时发布国家和我省及当地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和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各创业培训机构也要为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开展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开业指导、企业策划、企业管理等服务活动,帮助创业者解决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为创业人员创业提供保障。

  

  三、健全工作考核体系,确保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一)2011年工作任务。根据全省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建设总体工作目标和今年全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设定的指标,2011年要在各地区中评选认定30个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省属机构指标单列。

  

  (二)建立评估认定制度。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及省属各创业培训机构应于每年初将本地、本单位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工作计划报省厅,省厅将依此对各地及省属各机构已建成的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基地进行统一评估认定。对通过审核认定的机构予以命名,颁发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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