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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杭建市发[2011]26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实施时间】 2011-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0一一年度杭州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一一年度杭州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1〕266号)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建设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企业

  重点监督检查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的主项资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建筑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达标及在岗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和财务负责人;

  2、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及在岗情况;

  3、专业技经人员的专业、数量及职称情况;

  4、2009年至2010年的工程结算收入;

  5、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厂房(场地)达标情况;

  6、企业经营场所办公环境、条件、设备等情况;

  7、市场信用情况,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市场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安排

  监督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自纠,各区、(县)市建设局实地监督检查、市建委委组织抽查,总结通报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6月20日至7月31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1、自查。企业针对上述检查内容及资质等级标准认真开展自查。

  2、自纠。企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确保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

  3、信息上网。市区(含萧山、余杭区)企业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更新地址、人员、机械设备、工程业绩等信息,使建设网上信息与在册人员、设备等一致。

  (二)8月1日至30日为实地检查和抽查阶段

  1、8月5日前,各区、县(市)建设局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如企业的结算收入、人员调动等经营与管理情况),确定资料审查与实地监督检查的企业名单,受检企业数量不能少于二级和三级企业总数的5%。

  2、8月6日至8月31日前完成企业的资料审查与实地监督检查。

  3、受检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杭州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企业自查表》(详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10年度须工商年检合格);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2010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6)经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报表;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其中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a证;

  (8)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9)企业在册技经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10)社保部门出具的2011年3月至5月企业社保清单原件及缴费凭证;

  上述资料要提供清晰的复印件,使用a4纸胶线装订成册, (2)至(10)项资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

  4、市建委组织人员对各区实地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间、方法、抽查企业数量另行通知)。

  (三)9月1日至20日为总结通报阶段

  1、各区、县(市)建设局应于9月5日前将建筑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情况的总结报告(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处理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实地监督检查企业名单》(附件2)、《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统计表》(附件3)、《杭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统计表》(附件4)送至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

  2、我委对今年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3、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三级建筑业企业撤回其资质许可,收回其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二级建筑业企业,我委将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其资质许可。

  四、监督检查的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市)建设局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将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年度建筑市场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要落实检查责任,做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放过,处理不到位不放过",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2、严格检查纪律。各区、县(市)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检查,在检查的同时,要注重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不得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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