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14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2
【实施时间】 2011-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4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的紧急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的紧急通知

  (郑政文〔2011〕142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高度重视、负起责任,严格建设管理行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15号)已明确的村(组)建设问题仍按照该会议纪要规定执行,其他的村(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前严禁实施城中村拆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严禁一切开工建设行为。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9〕15号明确的村(组)以外的已开工建设的村(组),凡建设手续不全的,应立即停工,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依法严格处理,并抓紧补办相关手续。

  三、城市六线规划范围内的村(组),控规和修规必须同步编制,一并提交市政府控规联审联批会研究。控规编制可适度提前,控规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在15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和批复。

  四、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如达到报件要求、而相关委局不予受理的,市村改办收集后以周报形式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办理。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必须限定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涉及到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需占补平衡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

  六、严禁办事处(乡镇)和村(组)以城中村改造名义擅自与开发企业签订任何形式的投资开发协议、收取任何费用和违法进行建设。

  七、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以城中村改造名义签订投资开发协议、收取费用和进行违法建设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人员及村(组)干部党纪、政纪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开发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后果由企业自负,有违法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