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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安监局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辽安监规划[2011]33号)要求,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因劳动防护缺失或不当所导致的各类伤害事故,市安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执法监察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全市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执法监察工作从2010年6月20日开始,9月8日结束。9月10日至10月30日,迎接省安监局检查组对我市工作情况的检查。

  

  此次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执法监察分三个阶段进行:

  

  1.企业自查阶段(6月20日至7月10日)。使用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自查。重点是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进一步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理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使用各环节的关系,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水平。自查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管辖归属将自查总结报告和《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送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检查阶段(7月11日至8月20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全面检查,并认真填写《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表》(附件2)。市安监局各相关处室对直管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生产、销售及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要安排专人组成专项检查组,对所属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及辖区内无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及总结材料于8月2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3.抽查阶段(8月21日至9月8日)。市安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市劳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重点检查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鞋(防静电、绝缘、防砸、防穿刺、防酸碱靴)、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防静电、防酸、阻燃)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重点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含个体经销商)和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制鞋、家具制造、冶金及制造加工企业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

  

  1.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是否取得了安全标志证书,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2.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是否有“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是否销售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且具备“安全标志证书”、“工业生产许可证”、“批次检验报告”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取得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的单位是否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货手续是否齐全,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合格。

  

  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企业是否从具有辽宁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认证的销售单位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保障;是否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培训与监督,尤其是在有多个承包单位的项目中,是否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三、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同时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强化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夯实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基础。

  

  2.落实指标,强化执法。各级安监部门在专项检查中要按照省安监局通知要求落实检查指标,非煤矿山(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化工、冶金等行业,执法检查的覆盖率不得低于5%。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以及有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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