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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


  

  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现就本市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以下简称“现状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技术指导意见。

  

  一、现状评价目的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通过现状评价,分析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措施依据。

  

  二、现状评价对象、范围与内容

  

  现状评价的对象:是指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含涉及放射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现状评价的范围: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总体建筑规模及其布局、产品、产能、设备及其布置,明确实际现状评价的范围。

  

  现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等。必要时,对因职业危害可能引发相邻作业场所和社会环境影响的项目现址进行评价。

  

  三、现状评价原则

  

  现状评价工作应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常态生产状况(注明现时产量和设计产能)和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现状评价中检测数据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现状评价方法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特点,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分析等方法收集数据和资料,并结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和作业环境状况,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及职业健康影响进行评价,并通过检查表法等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一)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运行情况、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及产品、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时空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历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健康监护结果分析情况等。

  

  (二)职业卫生检测主要包括: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根据检测规范和方法,对化学因素、粉尘、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不良气象条件等因素。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参数检测。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参数进行检测,尤其在环境有害因素超标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防护参数进行调查和检测。3.建筑设计卫生参数检测。根据现行检测规范和方法,对通排风、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设计卫生参数内容进行检测。

  

  (三)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分析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规定、标准,对调查收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进行分析。

  

  五、现状评价程序的设定

  

  (一)准备阶段: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相关技术设计资料以及安全、环保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资料、开展初步现场调查、编制现状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

  

  (二)实施阶段: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工作日写实、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核实等工作,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

  

  (三)报告编制与评审阶段:分析、整理所得的资料、数据,并对其进行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对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修改。

  

  六、现状评价方案的编制

  

  现状评价方案应在充分研读有关资料和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把握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现状特征,明确评价重点、范围、内容、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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