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科函[2011]36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按照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做好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出具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不少于150字),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二)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或申报资料非电脑输入打印。

  

  (四)申报同一个系列或同一个专业的两个资格的。

  

  (五)未提交申报人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六、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二)单位审核和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要求审核申报人的资料并公示,并将合格者申报资料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直单位按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者按申报渠道返回原单位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省人社厅复核,并由省人社厅颁发证书。

  

  七、评审费用

  

  按照粤人发〔2007〕35号文规定,受理申报材料后,申报人应缴纳评审费450元/人,助理工程师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纳入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八、其他要求

  

  (一)送评材料应装入加厚牛皮纸档案袋内(每人1袋),档案袋左上角要填写单位所属地区及主管单位名称。

  

  (二)申报人对粘贴在文件袋上的《送评材料目录单》中申报专业栏要准确填写。错报、漏报、专业填报不准确导致错误的,后果自负。

  

  (三)《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四个表集中放置,以方便取出。

  

  (四)文件袋上要注明申报中级工程师或助理级工程师,以免送错评审委员会。

  

  (五)申报人须提交“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word格式电子文档一份,内容应与报送的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用光盘制作,盘面用签字笔注明基本信息,不得黏贴标签)。

  

  (六)凡申报建筑工程管理类专业的人员,有关资格条件请参照附件3。

  

  附件:1、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3、建筑工程管理类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

  

  




城乡规划、建筑学、建筑电气设计、给水排水设计、

暖通空调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城市燃气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结构设计、市政路桥设计、岩土工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建筑工程测量 、建筑(防护、防化)







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建筑机械施工、风景园林施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给水排水施工、建筑电气安装、暖通与空调设备安装、市政路桥施工、城市燃气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建筑工程造价、桩基检测、建筑(防护、防化)



  

  附件2:

  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姓名

 

单位

 

评审通过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专业  资格

公示日期

  年月  日至 年月日

收到投

诉件数

 

 

 

(人

事)

 

 

 

 

 

 

 

 

 

年 月日

 



  说明:此表在公示期结束后,由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a4规格),盖公章后寄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附件3:

  
建筑工程管理类工程师资格条件指导意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