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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府办〔2011〕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11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2011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精神,为认真落实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具体要求,全面完成生态市国家技术评估整改意见,确保在今年年内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三区三城”建设总目标,深化“生态立市、环保优先”方针,加强各类污染综合防治,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有效提升全市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市巩固国家生态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建设成果,模范城市通过环保部复核,吴江市、吴中区、相城区建成国家生态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扩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成果;三城区坚持古城保护与新城开发、生态创建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绿色”系列创建多出精品。苏州市全面达到并优于国家生态市考核标准,模范城市通过环保部复核,生态市确保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基本条件。

  1.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完成省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任务。(责任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3.完成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4.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责任部门:市农委、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二)考核指标。

  7.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12%左右。(责任部门:市委农办、市统计局)

  8.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9.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0 m3/万元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10.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农委)

  11.完成张家港市37家、常熟市50家、太仓市33家、昆山市60家、吴江市33家、吴中区6家、相城区4家、苏州工业园区5家、苏州高新区13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部门: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经信委)

  12.农村新增林地绿地5300公顷以上,全市森林覆盖率≥15%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农委)

  13.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容市政局,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14.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ⅴ类水体,京杭大运河苏州市出境断面水质不劣于入境。(责任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15.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4.0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so2)<5.0千克/万元gdp,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五市、吴中区、相城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16.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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