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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共同负责,协同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在执行财政扶持政策过程中,发现已认定的试点企业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者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信息以及因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应暂停执行财政扶持政策,并由认定办公室进行复核。经复核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二)对经核实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性资金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财政扶持的实施期限 本通知扶持政策的内容第(一)、(二)、(四)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该试点企业纳入国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之日止。 本通知扶持政策的内容第(三)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