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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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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抽查阶段(2011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牵头,局人事处参与,组成三个检查组,分片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抽查,每个区县至少抽查5家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企业、建筑施工和去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阶段:整改复查阶段(2011年10月16日至12月10日)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各检查组结合其他专项执法检查,对已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对逾期仍未改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征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检查,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检查时间、内容、数量、效果四落实,市局将此次执法行动纳入全年考核目标任务。

  2.搞好结合,抓好整改

  要将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既要保证本次检查不走过场,查细查实;又要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切实把专项检查的过程作为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的过程,作为促进企业提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的过程,实现以检查促培训、以培训促(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提高、以提高保安全。

  3.做好记录,及时反馈

  在检查行动中,要根据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切实做到“检查一企、清楚一企、完善一企”,并按要求及时将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书面形式于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联系人:侯 庆、李春晨

  电 话:86589617、86589615(带传真)

  电子邮箱:2250190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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