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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加快引进与培养服务外包人才

  

  (一)积极引进服务外包急需人才。积极引进国内外具有从事服务外包经验和对服务外包市场熟悉的外包专业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外包业务流程管理、与国内外客户进行直接业务沟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急需的本科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我省工作,不受城市落户指标限制,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调动和落户手续,其子女在落户地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就近入园、入学,如其家属暂时没有接收单位,其档案可交由调入地人才中心管理。

  

  (二)加快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师资、实验设备、校内外实习基地等软硬件资源,在原有相关专业和课程的基础上,开设服务外包领域的课程,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服务外包专业教育,把服务外包纳入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行高等院校教育、社会中介培训机构培训和企业自身培训相结合,形成高端人才培养、岗位培训和大学生就业三位一体的服务外包培训体系。

  (三)建设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充分利用我省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建设满足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和人才实训基地。在原有5家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再新建10家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通过企业人才定制培训、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职业鉴定、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培训等方式,加快培养熟练掌握外语技能的各类实用型服务外包人才。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建立服务外包职业资格认证标准体系。

  五、有效利用各类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省政府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要投入相应资金,用于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入驻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国内外著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省、市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对取得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辽宁省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的城市给予中央专项相关专项资金配套支持。鼓励和引导入驻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国内外著名服务外包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所在地政府批准,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示范区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出租,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积极支持我省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国家外经贸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基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和人才培训等各类相关专项资金。省级相关专项资金要从不同角度优先支持服务外包项目,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凡并购符合支持条件的国外服务外包企业,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给予重点倾斜。

  (三)对纳入国家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省、市政府给予配套资助,加大对准备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往届大学毕业生和服务外包企业新员工培训力度。经服务外包企业或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后,实现在我省就业,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对象,每人一次性享受适当的定额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照培训项目打捆拨付给承担培训工作的服务外包企业或培训机构,所需经费由省、市共同负担。对经认定的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省、市政府每年给予适当补贴。

  (四)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特点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融资产品创新。建立适合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多种信用增级模式,鼓励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优先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可转换债权等债权工具满足企业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积极推进发行服务外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支持一批有实力、发展前景好、就业能力强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投资力度。创新商业化保险产品,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支持保险公司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设备、财产、技术及人身安全在内的一揽子保险。

  

  六、优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我省服务外包市场准入。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有关企业登记条件的直接予以登记注册。对需要前置审批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在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自主选择冠用省、市、县的企业名称。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需要冠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积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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