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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商品的管理,确保储备商品质量安全和数量完整,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商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1〕38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中央储备商品是国家重要储备物资和市场应急调控的手段,在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央储备肉、食糖等制度建立以来,大部分承储单位较好地完成了储备任务,也有极少数管理不到位,存在储备数量不足、质量安全有隐患、任务完成不及时等问题。各市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中央储备商品的组织领导,督促本地区承储单位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储备任务,确保调控需要时储备商品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强化储备日常管理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承储单位严格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和中央储备商品的相关规定,做好储备商品的入库(栏)、储存和出库(栏)工作,确保储备商品质量。严格执行中央储备商品计划,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储备商品要专仓(栏)储存、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储备商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数量完整。要督促承储单位做好储存库点的防汛、防火、防震等安全管理工作,储备商品码垛要整齐、牢固、安全、规范,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储备商品储存安全。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近期要组织一次对中央储备商品承储单位的检查,重点检查承储单位储备数量是否充足、储备商品质量是否安全、储备商品码垛是否规整、库点(畜舍)安全和卫生措施是否到位、储备商品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储备商品台账是否详实等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厅(市场运行处)。省厅近期将组织对中央储备商品承储单位进行抽查。

  联系人:付守业; 联系电话:0531-89013823; 电子邮箱:sdmyxf@126.com。

  

  附件:中央储备商品承储单位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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