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教师函[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年度教育创新人物评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年度教育创新人物评选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函(2011)14号)


  

  各市教育局:

  

  为鼓励全省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树立教育创新理念,提高教育创新能力,推进我省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我厅从2005年起开展了年度教育创新人物评选活动,至今共评选出60名年度教育创新人物,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经研究,决定本年度组织开展创新校长的评选活动。为切实做好评选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人选范围

  

  在校长(正职)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校长具备推荐资格。

  

  二、推荐办法与步骤

  

  推荐采取自我推荐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山东省年度教育创新人物评选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填写山东省年度教育创新人物申报表(见附件2),由申报人所在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汇总各方面材料的基础上,确定本校推荐人选,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各市教育局按照创新型校长的评选条件对本市各学校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分学段确定3名推荐人选(高中、初中、小学各1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于2011年7月5日之前报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山东省教育厅师范处;电话:0531-81916561;联系人:路恩斌;电子版发至邮箱:shifanchu@sdpec.edn.cn)。

  

  三、推荐材料

  

  (一)山东省年度教育创新人物申报表一式10份(电子版可从教育厅网站www.sdedu.gov.cn最新文件栏目、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站http://qlteacher.com下载专区下载)。

  

  (二)教育创新成果材料。被推荐者应提交教育创新成果材料,同时附相关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原件或绩效证明材料。

  

  (三)音像资料。被推荐者应提供10分钟以内的陈述资料(vcd光盘),主要阐述申报理由和开展教育创新实践的简要说明。

  

  四、评选工作

  

  创新人物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创新人物申报材料进行评选,确定10名山东省中小学年度教育创新人物及24名山东省年度教育创新人物提名奖。

  

  五、其他事项

  

  各市教育局要在认真做好人选推荐工作,在选拔过程中严格按照创新人物评选标准,认真履行工作程序,同时要注意推荐人选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评选出真正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新实绩的候选人。

  

  附件:1. 山东省年度教育创新人物评选条件

  

  2. 山东省年度教育创新人物申报表(略)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1:

  
山东省年度教育创新人物评选条件

  


  创新型校长评选条件:

  (一)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清正廉洁,尊重人才,团结合作,作风民主,为人师表,能形成坚强的学校领导核心。

  (二)准确把握和遵循教育规律,有创新意识和先进的办学理念、鲜明的个性特征和人格魅力,有较强的反思和评估学校管理绩效的意识与能力,对学校的未来发展有清晰的目标定位,有比较完整的办学思路,能根据时代发展要求找准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三)具有现代教育管理理念,掌握现代化学校管理的技术和手段。能够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参与、指导教师的教学实践活动,并进行评价。

  (四)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培养学生个性化方面有一定的建树和绩效,教育教学成绩稳步提高,具有先进的评价教师和学生的方法与手段,学校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并得到专家和社会广泛认可、在省内产生一定影响。所在学校任职期间近2年无违规办学处罚记录。

  (五)重视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科研工作。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保障教师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校为本,认真开展校本研修工作。坚持 “科研兴校、科研强校”,积极支持教师自主开展教科研活动。

  (六)通过教育管理创新实践,形成自己独具风格的教育管理模式或理论,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与教育管理整合。教育管理创新经验在市级以上进行过大会交流并引起较大反响(或在本校召开过市级以上现场会进行推广);出版有教育管理理论专著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相关文章,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性。

  (七)在其他履行校长职责方面有突出的实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