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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告[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1〕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在全国推行之前选择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开展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试运行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次试运行选择在我市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进行。

  

  二、纳税人升级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7行商品。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纳税人打印增值税发票时必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若试运行纳税人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四、我局将在2011年6月至7月底前完成纳税人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升级时纳税人需携带开票计算机主机、金税卡、ic卡、读卡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办理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五、对于使用网上认证方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以前,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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