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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贸易信贷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的相关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下调预收货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或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分别调减至其前十二个月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总额的20%。(已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2、上调预付货款基础比例,由30%提高到50%。

  

  3、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企业在进口报关单签发日期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超期限登记核准手续,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不再对其进行特殊的红色标记处理。

  

  4、取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的预付货款退汇核准。企业预付货款发生退汇的,可直接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汇资金的入账等手续。

  

  以上通知中的2至4项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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