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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电视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六、推荐作品数量 1、报刊通讯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的作品,每类作品不得超过5篇,中央新闻单位推荐每类作品不得超过3篇; 2、广播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中央新闻单位推荐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2件; 3、电视类: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中央新闻单位推荐3件。 七、推荐作品具体办法 1、报刊通讯类的参评作品,必须是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或复印件作废)和电子版,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2、广播类的参评作品,要录在cd光盘上,每张光盘只录一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节目光盘一张,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套。 3、电视类参评作品,要求报送dvd光盘、或dvcam、dvcpro25/50数字录像带(评选结束后,数字录像带可以退还)。每张光盘只录制一件作品,附作品文字稿、评选表一套。 4、广播、电视类参评作品必须是播出原版,不得为参评重新编排,不得报送己获其他奖项的作品重复参评。 5、图片类参评作品,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将参评作品放大8英寸,连同评选表一套一并报送。 6、少数民族作品,除报送原报刊、原音像带外,须译成汉文稿,然后按上述要求报送。 7、参评作品,一般稿件填报作者不得超过2人,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专栏、专版作者不得超过3人,广播电视类不得超过4人。超过人数,只记前规定的人数,请各推荐单位注意。 8、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初评单位,均分别加盖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播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9、参赛作品的文字稿、表格通过邮寄方式的同时,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 八、其他 1、评选结束后,由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优秀作品名单; 2、荣获的优秀作品,主办单位将编辑出版《优秀作品集》,制作《电视节目优秀作品集》光盘等,供各新闻媒体及基层法制宣传员学习参考使用,各参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