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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评选机构 1、由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委员会。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副部长任主任,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评选委员会的评委实行聘任制,评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文艺界、影视界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组织全国评选工作;决定全国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定全国优秀作品及等次。 2、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担任主任评委。 评选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复评工作;评定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 3、各省(区、市)设立评选初评小组。省(区、市)普法办、司法厅(局)组成评选初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 初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评选初评工作,评定全国评选初评入围作品,做好评选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4、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中央各新闻媒体、中央各电视剧制作单位、各电影制片厂,负责本部门单位参评作品的初评和报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