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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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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启动标准化建设工程,提高标准化幼儿园数量

  新建公办幼儿园、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在规划设计、建筑标准、外观风貌、园舍面积、厨房建设、教职工配备、办公设施设备、班级规模等方面,达到国家建设部门、教育部门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各县(市、区)要突出政府在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做到统一规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类幼儿园建设中和投入使用后,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不断提高新建幼儿园标准化程度。对按照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新建民办幼儿园,政府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师资培训体系,多种途径开展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幼儿教师培训经费单列,设立企事业、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专项资金。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政策,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民办幼儿园教师享受业务培训、表彰奖励、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制定民办幼儿教师合同制编制改革方案,逐步改善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园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民办幼儿教师提供事业编制。

  (六)加强引导和管理,严格规范办园行为

  严格实行准入制,完善和落实年检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按照《郑州市幼儿园设立管理规程》规范幼儿园的行政许可。民办幼儿园要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加大执法力度,由政府牵头,教育、民政、卫生、物价、工商、公安和当地乡镇(街道)等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未注册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设立标准的,依法进行取缔。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科学制定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程序。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赞助捐资建园、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七)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促使各级各类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对有特殊需要的学前儿童及其家庭给予提供指导和帮助。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引领和倡导各类幼儿园积极开展园本课题研究和园本教研活动,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社区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结合,重视对家长科学育儿知识的培训和普及,共同为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八)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加强监督与指导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机制,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区县政府落实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郑州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及细则,对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实施等级评定奖励办法,对达到高一级等级的民办园进行奖励。

  (九)健全组织领导,保证任务落实

  市政府建立贯彻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共同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保障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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