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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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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地的规模和基本地域条件

  (一)交通便利的自然山川、湖畔海滨等,距离中心城市不超过两小时路程,可全年开放或具有明显独特的季节性特征的地域;

  (二)具备必要的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周边有可供参观学习的历史文化景观或工农业生产基地;

  (三)拥有可同时安扎200个左右露营帐篷的开阔地带,营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米。

  (四)远离滑坡、巨浪、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区域。

  三、营地构成

  (一)活动区:户外体育营地活动主要包括定向越野、野外生存、徒步登山、野外露营、团队拓展、航海模型、航空模型、无线电测向、野战定向等一系列绿色体育户外运动项目。通过组织青少年“体验一次野外露营”、“掌握一项体育技能”、“参加一次团队拓展体育活动”和“参与一次户外体育比赛”等形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行为模式和参与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全人格和体育锻炼习惯的养成。

  (二)露营区:露营区是青少年户外体育休闲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必须可同时满足400人左右(安扎200个双人帐篷)露营;露营区要有足够的空地、除有厕所、盥洗台、清洗台、必要的照明设施等最基本的设施外,尚需要有整洁的环境卫生、安全警卫系统。

  (三)服务区:服务区是保障青少年在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安全、快乐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基础,除能够提供户外活动必须物品的租赁及相关服务,尚需含餐厅、日用品商店、淋浴设施、消防急救设施、医务室、休闲生活空间、便利的交通网以及丰富的临近游憩点的服务设施、休闲设施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四、管理

  (一)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是全国组织实施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建设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营地建设的发展规划。

  (二)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营地建设的选址工作,并对营地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为避免营地运营不当而造成政府部门的长期投入,贯彻"营地自行运营"的方针,亦可由营地依托单位(如团属青少年活动基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代为运营管理。

  (三)各地拟建青少年户外体育营地的依托单位需报有关取得建设营地所需土地的相关协议,经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四)营地组织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运动时,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可靠,活动科学得当,组织工作严谨有序,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各营地必须配备专(兼)职户外体育活动指导员或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青少年开展各种形式体育健身活动。

  (六)营地必须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优惠向青少年学生开放,可通过政府资助、企业或社会赞助,适当收取户外体育活动培训费,户外场地使用以及户外用具租赁费等资金来源,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

  (七)国家体育总局将定期对“营地”进行评估、监督、检查,对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要求,对积极开展“营地”工作,取得成绩的予以表彰;对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不力的“营地”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已不具备“营地”条件的,将取消其资格。

  五、资助资金来源及使用

  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资助资金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支付。每个“营地”一次性资助资金80万元,国家、省(区、市)两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西部地区按5:3比例共同投入(总局资助50万,地方匹配30万),其它地区按3:5比例共同投入(总局资助30万,地方匹配50万)。资金只能用于营地的体育活动设施建设和器材购置。

  六、标志

  营地建设单位制作成挂“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中国体育彩票赞助”的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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