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颁奖大会由市政府领导向各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奖杯和证书,并给予每家50万元等额的一次性奖励,其中10万元用于奖励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负责人。

  

  已获本级以上同类奖项或二次以上参评获奖的,不再发奖励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同时注明获奖时间,并确保不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被撤销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进行任何获奖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分享和交流其实施卓越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和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水平,提升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杯。伪造或冒用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申请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核实后由市质评办提请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质评办每两年组织一次监督抽查,评价其是否能够持续保持获奖条件。存在问题的,由市质评办督促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评办提请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3、发生其他违反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参与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