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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1]62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82省道复线椒江大桥至黄岩马鞍山段工程黄岩区江口街道芦村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82省道复线椒江大桥至黄岩马鞍山段工程黄岩区江口街道芦村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1〕623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黄岩区82省道复线(椒江大桥至马鞍山段)公路建设工程建筑用石料新设置采矿权的请示》(台土资〔201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82省道复线椒江大桥至黄岩马鞍山段工程黄岩区江口街道芦村建筑用凝灰岩采矿权1个,暂定开采规模43万吨/年,暂定出让年限2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值: x:3175649.345,y:40632158.628。

  二、拟设采矿权为省发改委(浙发改函〔2008〕141号)文件批复的82省道复线椒江大桥至黄岩马鞍山段工程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开采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28号)规定,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

  三、该采矿权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立即关闭矿山。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四、新设采矿权位于《台州市矿产资源规划》限采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要与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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