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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5月23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爱民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根据《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廊坊市人民政府命名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的职工身份的廊坊市劳动模范、廊坊市先进工作者。 由省有关部门联合命名并按规定享受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待遇的,核发《廊坊市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后,按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 在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年被评为廊坊市先进集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核发《廊坊市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后,按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享受河北省先进集体待遇,河北省五一奖状享受廊坊市先进集体待遇。 第四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具体负责本级职工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每3年召开一次廊坊市职工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集中命名表彰。对在特定环境或者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适时命名表彰。 第六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根据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人数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并在表彰大会召开两个月前下达到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省直驻廊单位。评选市级职工劳动模范控制在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五以内。 第七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由市总工会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批审、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职工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或者工作成果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被群众公认。 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的具体条件,由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拟订,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面向基层、工作生产第一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以及社会各阶层,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5%; (二)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妇女和少数民族职工占有适当比例; (四)企业经营者、科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不高于20%; (五)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十条 评选职工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人选由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被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在上报前应当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环保、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接到被推荐人选的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三)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通过主要媒体公示被推荐人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职工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机构根据核实情况和公示结果,提出拟命名表彰的职工劳动模范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经市政府审定后,对企业推荐的人选授予廊坊市劳动模范称号,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授予廊坊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