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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11〕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道路交通客运秩序,净化道路运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维护合法经营者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联合行动、依法治理、疏堵结合、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保障经营者合法利益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王立军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爱祖、丁先军、欧顺清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信访办、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交委副主任杨昌学、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滕英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总队长钱永培、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总队长郭文义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适时组织实施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交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办和市残联等部门抽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

  

  一是组织化非法营运(包括残疾人非法营运)、跨区域非法营运以及群众举报、影响恶劣的“黑车”。二是职业性非法营运人员和“羊儿客”,以及非法营运“保护伞”。三是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是聚众闹事、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和牵头人。

  

  (二)重点区域。

  

  非法营运相对集中的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码头、商圈、重点旅游景区、国省道干线等区域。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年6月上旬开始,9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前)。

  

  一是召开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二是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内容。三是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和整治非法营运的必要性、重要性,着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四是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整治办(含北部新区,下同)组织力量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摸排工作,建立摸排台账,并对涉残非法营运车辆做到每车见面,引导其主动退出非法营运。五是对涉嫌组织化的非法营运法人代表或牵头人进行约谈和法制教育。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至8月20日)。

  

  一是市整治办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二是市、区县(自治县)整治办分别研究确定挂牌整治重点,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防控。三是各区县(自治县)整治办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专项整治挂牌重点区域。四是市整治办适时协调组织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执法队伍开展联动执法,专项整治非法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对符合销毁条件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进行集中销毁。五是市、区县(自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要求,对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帮扶和救助。

  

  (三)督查总结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市整治办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验收,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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