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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9
【实施时间】 201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8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县、特区、区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逐一落实。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查、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行为,加速落后产能退出;能源部门要加快推进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对整合取缔后的洗煤企业停止供应煤票,对不符合相关要求被依法取缔的涉煤企业停止供应煤票;水利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企业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对关停取缔的企业依法收缴取水许可证,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对工业企业排放生产废水进入江河湖泊的排污口进行规范管理和整治,规范企业进入江河湖泊的排污口;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不断协调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填埋收费政策,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重金属等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取缔后,要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长期违法生产和经营的环境违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不予年检;质监部门要严格重金属污染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严肃查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取缔后的工业用地要及时进行分类处置,需要复垦的土地要责成责任单位进行复垦,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企业的工作;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市、县两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配合,采取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绿色信贷等措施,共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督查和行政问责力度

  各县、特区、区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结合专项行动的整治进度,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和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部门和地方政府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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