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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1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2011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2011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环境监管,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集中开展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全面排查。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彻底排查,确定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排放去向,掌握重金属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等情况,每月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 2.严格执行国家有色金属行业政策规划。积极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认真落实《长春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彻底取缔关停小冶炼、小电镀、小制革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经环评审批的重金属排放项目按规定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逐户建立特征污染物产排台账、日常监测制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要定期报告监测结果,保证在线监测数据及时有效。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转移、处置等管理制度,对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进行重点整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经环保部门审核。督促重金属企业在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4.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涉及重金属企业严格实行驻厂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强化落实责任。加强对电镀、含铅蓄电池、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企业、皮革及其制品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或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执行“三同时”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一律依法关闭;对人为责任造成重金属污染的一律追究责任。停产整治企业要制定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未经环保验收的不得恢复生产。对依法关闭的企业要按规定落实断电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 (二)加强对减排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要将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造纸、钢铁、粮食深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管理作为重点,实行驻厂监督,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达标率在90%以上,确保发挥减排效能。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为监管重点,全面掌握进、出水水质状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污泥暂存、转移和处置等依法合规。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对偷排、超排、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 (三)着力加大对重点流域的综合整治 按照属地为主、辖区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准确掌握辖区流域水质变化及企业的排污情况,严厉打击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用、恶意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要把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隐患排查与重点流域整治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工业园区、化工石化企业、重金属企业的排查,加大后督察工作力度,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要求,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强化辖区出界断面水质责任落实,加大考核力度,通报考核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