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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价外重复收取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的费用; (三)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四)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进行价格欺诈; (五)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销售商品房不得标示为成本房、安居房、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目。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所有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价格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识牌 开发企业名称: 一、 楼盘信息
二、代收代缴项目及标准(自愿选择)
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四、房价内已包含进户水电表、电子监控、燃气管道、通信线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可根据小区具体情况增加公示内容) 五、小区物业服务费用(可根据具体服务项目调整)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元/月) 特别提示:其他影响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相关因素请通过电子触摸屏或电脑查询(或查阅商品房销售价费手册) xx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附件二: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 楼盘名称: 栋号: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代收代缴费用项目与标准,请查阅《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或价费手册。 xx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